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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二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西安格瑞医药有限公司与陕西康利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格瑞医药有限公司,陕西康利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021号原告西安格瑞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张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宏英,女,1971年3月11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人。被告陕西康利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汉城北路62号。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连江海,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格瑞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康利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格瑞医药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格瑞医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格瑞医药有限公司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75元,减半后由原告自行负担4237.5元。审 判 长  冯建利代理审判员  沈 立代理审判员  铁文静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刘鹏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