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鸿杰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华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鸿杰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市华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436号原告:宁波北仑鸿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明辉,宁波市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市华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明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鸿杰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华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鸿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取计111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邹建祥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施雪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