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行执字第0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陕西省大荔县某某局与大荔县某某酒店劳动保障行政处罚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荔县某某和某某某局,大荔县某某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行执字第00007—1号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和某某某局。法定代表人李某,系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某,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大荔县某某酒店。经营者,吴某全。地址,大荔县南环路。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和某某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大荔县某某酒店劳动保障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荔人社监罚(2012)第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大荔县某某和某某某局作出的荔人社监罚字(2012)第13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文审判员 周世广审判员 张选民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刘雪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