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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二初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先胜与孙龙、安徽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胜,孙龙,安徽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644号原告:陈先胜,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孙龙,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安徽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先胜诉被告孙龙、安徽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跃宏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郑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