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二初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先胜与孙龙、安徽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胜,孙龙,安徽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644号原告:陈先胜,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孙龙,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安徽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先胜诉被告孙龙、安徽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跃宏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郑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