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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刘关余与黄国兵、叶香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关余,黄国兵,叶香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72号原告刘关余。委托代理人何啸风、沈浩然。被告黄国兵。被告叶香娟。原告刘关余诉被告黄国兵、叶香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艳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周俊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