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民一初字第0118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程勇与汪信党、方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勇,汪信党,方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180-1号原告:程勇,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汪信党,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方琦,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受理原告程勇诉被告汪信党、被告方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勇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方琦名下的位于繁昌县阳光花园C区35幢1单元房屋一套、繁昌县繁阳镇龙华路55号2幢房屋一套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05万元,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程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方琦名下的位于繁昌县阳光花园C区35幢1单元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保全;二、对被告方琦名下的位于繁昌县龙华路55号2幢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朱品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有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