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申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离婚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申字第12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1961年10月6日生,汉族,唐山市委宣传部主任科员。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1960年8月31日生,汉族。申请再审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路北区人民法院就本案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光宇代理审判员 康永杰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