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凯胜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百伟钢铁物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705号原告:安徽凯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符昭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家萍,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百伟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六安金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爱玉,总经理。原告安徽凯胜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百伟钢铁物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凯胜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家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六安百伟钢铁物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凯胜置业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11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新加坡御苑中心广场综合楼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六安市正阳路与纬三路交口处的新加坡御苑中心广场综合楼部分(包括负一层、一楼大厅东侧、售楼部北侧部分、二楼整层、三楼大厅及大厅西侧部门,总建筑面积3002M2)租赁给被告作经营之用,租期10年,租赁费初期为20元/M2/月,以后逐渐递增。合同同时对租金支付时间及方式、原告房屋的精装修现状、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条件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将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被告,被告将其用作餐馆及浴池经营使用,并按时交付了合同约定的第一批租金,可在第二批租金支付之日,被告并未能履行,后在原告催促下,被告支付了部分。至2013年元月1日,被告应付的第三批租金��期,可被告连第二批租金尚未能支付完毕。为此,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并向其发出书面催款函,可被告均不予理睬,如今拖欠原告租金已达480320元,拖欠原告垫付电费32258.29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违约,且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依据合同约定及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解除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新加坡御苑中心广场综合楼租赁合同》,被告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交付原告;2、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赁费480320元(截止2013年5月31日),并承担2013年6月1日到交付房屋时的实际占用费用(按每天1974元计算);3、被告支付拖欠的电费32258.29元;4、被告承担违约金823148.4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安徽凯胜置业有限公司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一、原告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三、租赁合同一份,证明:1、2011年11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新加坡御苑中心广场综合楼租赁合同》,原告将其所有的新加坡御苑中心广场综合楼部分(位于六安市正阳路与纬三路交口处,建筑面积3002M2)租赁给被告用于经营;2、约定租金为前三年20元/M2/月,以后每三年在原租金的基础上递增10%;3、租金支付时间为每年的元月1日及7月1日;4、合同约定了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及被告拖欠租金超过30天的,原告可终止合同;5、合同明确了原告交付被告的精装修房屋现状,并约定如因被告违约而造成合同解除,被告应无条件放弃其自行装修部分,已交纳的���金及保证金不予退还。四、收据一份、现金存款凭证及电费支付情况统计表,证明1、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2年7月1日支付第二批租金360240元,可被告仅支付180120元,尚欠2012年租金180120元;2013年5月31日止应支付租金300200元,共欠租金480320元未付;2、被告应付原告垫付电费32258.29元。被告六安百伟钢铁物质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庭审举证,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依法认证如下:对原告安徽凯胜置业有限公司所举证据一、二、三、四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予以认定。据此,经本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4日,原告安徽凯胜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百伟钢铁物资有限公司签订了《新加坡御苑中心广场综合楼租赁合同》。该合同第一条约定,原告安徽凯胜置业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新加坡御苑中心广场综合楼部分(位���六安市正阳路与纬三路交口处,建筑面积3002M2)租赁给被告六安百伟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作综合经营之用;第九条约定租赁期限为:自2012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约定租金为前三年20元/M2/月,以后每三年在原租金的基础上递增10%;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即每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第十四条约定,被告六安百伟钢铁物资有限公司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1天,原告安徽凯胜置业有限公司有权按被告六安百伟钢铁物资有限公司实欠租金总额的1%加收滞纳金;逾期超过30天,原告安徽凯胜置业有限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该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也作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安徽凯胜置业有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被告六安百伟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作餐馆及浴池经营使用,被告六安百伟钢铁物资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了���一批租金360240元。2012年7月1日,被告六安百伟钢铁物资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经催要,仅支付租金180120元;截止2013年5月31日,被告六安百伟钢铁物资有限公司欠租金480320元,电费32258.29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租赁合同,自成立时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安徽凯胜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百伟钢铁物资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新加坡御苑中心广场综合楼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六安百伟钢铁物资有限公司多次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行为系违约行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安徽凯胜置业有限公司关于“1、解除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新加坡御苑中心广场综合楼租赁合同》,被��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交付原告;2、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赁费480320元(截止2013年5月31日),并承担2013年6月1日到交付房屋时的实际占用费用(按每天1974元计算);3、被告支付拖欠的电费32258.29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823148.4元的诉请,虽然符合合同约定,但是明显偏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可酌定20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凯胜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百伟钢铁物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新加坡御苑中心广场综合楼租赁合同》,被告六安百伟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所租赁房屋屋恢复原状交付给原告安徽凯胜置业有限公司;二、被告六安百伟钢铁物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凯胜置业有限公司2013年5月31日前租金480320元;自2013年6月1日起,按每天1974元支付实际占用费,至交付房屋之日止;三、被告六安百伟钢铁物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凯胜置业有限公司电费32258.29元;四、被告六安百伟钢铁物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凯胜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21930元,原告安徽凯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950元,被告六安百伟钢铁��质有限公司负担149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傅诗庆审 判 员 朱中全人民陪审员 蔡 昊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陶玉玲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