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陈永生与董春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生,董春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陈永生,男,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董春友,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陈永生与董春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民初字第7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董春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春友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董春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董春友有工资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董春友工资代发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德刚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郭志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