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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陈永生与董春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生,董春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陈永生,男,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董春友,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陈永生与董春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民初字第7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董春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春友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董春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董春友有工资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董春友工资代发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德刚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郭志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