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一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587号原告赵某,女,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被告宋某,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本院在审理赵某诉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金龙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