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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83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苏×1与苏×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1,苏×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388号原告苏×1,男,2000年7月11日出生,北京市房山区良乡二中学生。法定代理人刘××,女,1970年5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金海,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2,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1与被告苏×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苏×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1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爱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