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05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王*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0519号原告王*雪。委托代理人谭宝兵、于德志,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宾。委托代理人刘学能,江苏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雪与被告王*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雪及其委托代理人谭宝兵、于德志、被告王*宾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学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雪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于2010年2月12日结婚,2013年3月21日生育一女王*晗。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琐事经常吵架,被告对原告极少过问,逃避承担家庭责任,现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宾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夫妻感情深厚,虽偶有口角,但感情没有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于2010年2月12日登记结婚,2013年3月21日生育一女王*晗。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离婚案件基本情况登记表及当事人的���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通过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双方之间并无原则性冲突,原、被告双方只要本着对婚姻对子女珍惜和负责的态度来解决夫妻间存在的问题,加强和对方的交流与沟通,仍有和好的可能。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雪与被告王*宾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代理审判员 刘健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朱彤(后附上诉须知)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