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执字第14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诚涛与于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诚涛;于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芝执字第1416-1号 申请执行人王诚涛,无固定职业。 被执行人于蓉,无固定职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诚涛与被执行人于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芝民社一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迟晓乾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黄艺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