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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执字第14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诚涛与于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诚涛;于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芝执字第1416-1号 申请执行人王诚涛,无固定职业。 被执行人于蓉,无固定职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诚涛与被执行人于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芝民社一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迟晓乾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黄艺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