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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万红银与张璟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红银,张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保字第00016号申请人:万红银。被申请人:张璟。2013年7月25日17时40分,申请人万红银驾驶武汉F51114号黄牌电动车载乘客曾令辉在汉阳区江堤中路江欣苑小区路段,同被申请人张璟驾驶的鄂AQ9N**号小型轿车开启的车门相撞,致两车受损,申请人万红银与车载乘客曾令辉受伤。现申请人万红银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璟所有的鄂AQ9N**号小型轿车。担保人任华、王毅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壕沟“金地·格林小城2(金地·西岸故事)”第1号楼1单元14层2号的房屋为申请人万红银的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万红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璟所有的鄂AQ9N**号小型轿车;二、查封担保人任华、王毅所有的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壕沟“金地·格林小城2(金地·西岸故事)”第1号楼1单元14层2号的房屋。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庆光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