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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执民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宝鸡金利运输有限公司与贾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金利运输有限公司,贾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民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金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建军,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贾建兵,男,汉族,农民。宝鸡金利运输有限公司与贾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和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判决由贾建兵交纳2005年至2009年车辆管理费6000元,并负担诉讼费210元。判决生效后贾建兵拒不履行。2013年4月10日宝鸡金利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贾建兵之妻名下有存款,本院依法冻结13500元(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后,贾建兵多次请求和解,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2013年7月1日宝鸡金利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13年7月2日对冻结的13500元予以解除冻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0)扶民初字第29号和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宝市中法民二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结案。执行员  刘锁林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彭超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