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王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陈卫民与羊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民,羊洪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王商初字第50号原告:陈卫民。被告:羊洪松。原告陈卫民与被告羊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及收费通知书,原告陈卫民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秦 芹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XX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