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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王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陈卫民与羊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民,羊洪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王商初字第50号原告:陈卫民。被告:羊洪松。原告陈卫民与被告羊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及收费通知书,原告陈卫民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秦 芹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XX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