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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78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修建海与高洪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建海,高洪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7808号原告修建海,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被告高洪峰,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原告修建海诉被告高洪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建海撤回对被告高洪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九元,由原告修建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玲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