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78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修建海与高洪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建海,高洪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7808号原告修建海,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被告高洪峰,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原告修建海诉被告高洪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建海撤回对被告高洪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九元,由原告修建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玲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