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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132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方松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松林,深圳市广德泰电路板有限公司,深圳市嘉达迅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1329-2号申请执行人方松林。被执行人深圳市广德泰电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万安路沙一工业园四栋厂房。法定代表人李伟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嘉达迅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万安路沙一万安工业园第二栋二楼A区。法定代表人王文军,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方松林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广德泰电路板有限公司、深圳市嘉达迅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广德泰电路板有限公司、深圳市嘉达迅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广德泰电路板有限公司、深圳市嘉达迅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上金额以人民币113429.9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吕海云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