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吕子昂与被告郑福磊、贾尚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子昂,郑福磊,贾尚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1328号原告吕子昂。委托代理人侯士朝,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福磊。被告贾尚勤。本院在审理吕子昂与被告郑福磊、贾尚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权利,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子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常美君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沈庆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