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九原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李卫霞执行 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冠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卫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九原执字第250号(2013)包九原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冠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武银福钢材市场C区60号,组织机构代码67435216-8。法定代表人王小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浙江振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东阳市青春南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70458234-4。法定代表人吴正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维华,浙江正见建设内蒙古办事处主任。被执行人李卫霞,女,汉族,1962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曹新小区21栋25号,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包九原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的银行存款354968.3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永伟审 判 员 云 涛代理审判员 吕殿彪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兴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