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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刑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罪犯樊旭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樊旭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刑执字第460号罪犯樊旭廷,男,1980年7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山西省太原市人。现在山西省长治监狱服刑。罪犯樊旭廷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七日以(2010)城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2009年11月15日起至2014年11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长治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樊旭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六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樊旭廷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张树苗代理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程锦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