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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虎民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陈访与唐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访,唐晨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虎民初字第1178号原告陈访,男,汉族,1989年8月21日出生。被告唐晨华,男,汉族,1986年10月12日出生。原告陈访与被告唐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6月8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沈文春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晨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访诉称,2013年2月1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15000元和25000元,并出具两份借条给原告。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归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唐晨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15000元和25000元,共计借款40000元。并出具两份借条给原告。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归还,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由借条两份、开庭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唐晨华向原告借款后未及时归还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归还原告40000元的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唐晨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访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负担463元,被告负担462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10-550101040009599。审判员  沈文春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冯冰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