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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高淑新与高树存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淑新,高树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迁执字第190号申请人高淑新,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高树存,男,汉族,工人,住迁西县。本院在执行高淑新与高树存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高淑新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高淑新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桂  生审判员 张  胜  录审判员 任  玉  财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书民(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