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晋源民初字第29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岳锁元、杨金花与乔喜福、杨海安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锁元,杨金花,乔喜福,杨海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交城新开路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源民初字第290-2号原告岳锁元,男,195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人。原告杨金花,女,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人。被告乔喜福,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人。被告杨海安,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体育南路58号阳光大厦6层。负责人李勇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交城新开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交城307国道南14号。负责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锁元、杨金花诉被告乔喜福、杨海安、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交城新开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自接到该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齐万喜人民陪审员  姚玉仙人民陪审员  郭俊杰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宇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