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民一初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静与陈先刚、张成、纪两波、芜湖市汉峰科技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静,陈先刚,张成,纪两波,芜湖市汉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0611号原告:徐静,男,199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卢海霞,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尚礼花,女,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被告:陈先刚,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现羁押于安庆某监狱。被告:张成,男,199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被告:纪两波,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被告:芜湖市汉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后开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劲松,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静诉被告陈先刚、张成、纪两波、芜湖市汉峰科技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宣 霖审 判 员 季玲玲人民陪审员 沈龙桂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音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