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崖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宋明阳与徐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明阳,徐法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崖商初字第16号原告宋明阳,居民。被告徐法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明阳诉被告徐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明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建伟代理审判员 梁国成代理审判员 师明磊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