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原告白梅梅与被告孔德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梅梅,孔德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00099号原告白梅梅,女,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孔德升,男,成年,汉族。原告白梅梅与被告孔德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梅梅于2013年8月6日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梅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梅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白梅梅承担。审 判 长 闫耀辉审 判 员 张慧阳人民陪审员 刘金合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田力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