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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原告白梅梅与被告孔德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梅梅,孔德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00099号原告白梅梅,女,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孔德升,男,成年,汉族。原告白梅梅与被告孔德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梅梅于2013年8月6日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梅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梅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白梅梅承担。审 判 长  闫耀辉审 判 员  张慧阳人民陪审员  刘金合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田力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