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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250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梅与张洪毅、王维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张洪毅,王维强,魏敬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2506-5号原告李梅。被告张洪毅。被告王维强。被告魏敬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梅与被告张洪毅、王维强、魏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告魏敬华之妻孙文霞的工资收入,自2013年8月始,每月扣留2500元,直至额满200000元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