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250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梅与张洪毅、王维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张洪毅,王维强,魏敬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2506-5号原告李梅。被告张洪毅。被告王维强。被告魏敬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梅与被告张洪毅、王维强、魏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告魏敬华之妻孙文霞的工资收入,自2013年8月始,每月扣留2500元,直至额满200000元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