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一初字第015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吕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1581号原告:吕某,女。被告:董某,男。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登新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陶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