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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一初字第015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吕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1581号原告:吕某,女。被告:董某,男。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登新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陶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