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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广商初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士卿、王飞、常玉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士卿,王飞,常玉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广商初字第215-2号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苑路285号。法定代表人高传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燕林广,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明俊生。被告李士卿。委托代理人代红磊,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飞。被告常玉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士卿、王飞、常玉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9元,减半收取2149.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秀堂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高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