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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民初字第27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包某与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2727号原告包某。被告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与被告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离婚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梁莉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余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