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23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320号原告:罗某某,贵州省大方县人,现住滦平县。被告:康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书润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大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