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执字第5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文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季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彬,曹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翠屏执字第526-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彬,男。被执行人曹季,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2年5月8日作出的(2010)翠屏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曹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季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曹季在宜宾市翠屏区正义街8号正和滨江国际A区1幢12层1203号有130.01平方米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曹季在宜宾市翠屏区正义街8号正和滨江国际A区1幢12层1203号有130.01平方米住房价值185187元的部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雪功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刘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