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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民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汪小文与汪群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汪小文;汪群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象民初字第1277号 原告汪小文,男,1968年7月2日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被告汪群星,男,汉族,51岁,住桂林市象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小文与被告汪群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小文于2013年8月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小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8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24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贺亮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代书记员 苏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