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97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公司,福建省林业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970-1号申请执行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公司。负责人殷刚,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林业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达,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省林业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林业工程公司三日内履行(2012)临罗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林业工程公司及其分公司(福建省林业工程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省林业工程公司海南公司、福建省林业工程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建省林业工程公司设备安装分公司、福建省林业工程公司河南分公司、福建省林业工程公司泉州分公司、福建省林业工程公司宜昌分公司、福建省林业工程公司东莞分公司、福建省林业工程公司北海公司、福建省林业工程公司鄂宜分公司、福建省林业工程公司三明分公司、福建省林业工程公司贵阳分公司、福建省林业工程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福建省林业工程公司漳州分公司、福建省林业工程公司武夷山分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海涛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晁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