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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945号原告: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城东路83号7楼。法定代表人:洪为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太泽,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工业园区宝群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仙寿,首席执行官。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25元,减半收取15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昱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钱 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