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王五一申请执行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王五一。被执行人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五一申请执行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3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 仓代理审判员 关 山代理审判员 李振河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晓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