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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那公司乾安县支行与被告徐红皎、王淑云、王永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那公司乾安县支行,徐红皎,王淑云,王永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那公司乾安县支行,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组织机构代码82628XXXX。法定代表人:朱浩然,农行行长。被告:徐红皎,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王淑云,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王永奎,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那公司乾安县支行与被告徐红皎、王淑云、王永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那公司乾安县支行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那公司乾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秦 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