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0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玉光诉朱秀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光,朱秀菊,寇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026-1号原告李玉光。被告朱秀菊。被告寇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光与被告朱秀菊、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光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玉光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玉光撤回起诉;二、解除本院对被告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房产的查封(产权证号XXXXXXX**)。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李玉光负担。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玉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