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莱州执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栾新平与被执行人栾秀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新平,栾秀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州执字第64—5号申请执行人:栾新平,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栾秀全,男,195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栾新平与被执行人栾秀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栾新平以(2010)烟刑一终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栾秀全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栾秀全在山东天承矿业有限公司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栾秀全在邮政储蓄银行工资领取账户存款16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学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