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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郸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许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许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郸民初字第933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89年6月20日生,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王瑞,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女,汉族,1990年2月13日生,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王俊杰,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许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新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陈潇驰。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抚养小孩。被告许某辩称,未办结婚登记属实,要求抚养小孩,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之子陈潇驰由被告许某抚养,原告不负担抚养费;原告陈某每年探视陈潇驰一次;二、被告个人财产冰箱:洗衣机一台、空调一台、电动车一辆、布艺沙发一套、大柜两个、橱柜一个、电视柜一个、梳妆台一个、大理石桌子一个、老式柜子一个、被子16条归被告许某所有;三、从此两清,别无纠缠。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陈某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新艳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梁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