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刘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赵某某。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娟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那立新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