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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刘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赵某某。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娟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那立新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