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杭州元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元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230号原告:杭州元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建方。委托代理人:高镭。被告: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苗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元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元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元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解决解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元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元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慎 莉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蔡瑜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