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姚丹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187号原告姚丹,女,198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委托代理人刘孟玲,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原告姚丹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顺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丹的委托代理人刘孟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所有的冀BYD5**号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交强险保险期自2012年5月31日零时起至2013年5月30日二十四时止,商业险保险期自2012年7月21日零时起至2013年7月20日二十四时止。2013年2月8日15时许,原告驾驶该车沿唐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唐海路13KM+400M处时,因躲避相对行驶的自行车与路边广告牌及房屋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广告牌、房屋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如下:医药费47963.77元,车损126173元,车损公估费7570元,拆解费8000元,拖车施救费350元。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52093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7日,原告购买孙凤新所有的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冀B710**,该车所有人为孙凤新于2012年5月30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购买后,变更车牌号为冀BYD5**,并于2012年7月20日在被告处投保了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200000元,车辆损失险166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五座各10000元,并约定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12年7月21日零时起至2013年7月20日二十四时止。2013年2月8日15时许,原告驾驶该车沿唐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唐海路13KM+400M处时,因躲避相对行驶的自行车与路边广告牌及房屋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广告牌、房屋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唐山市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姚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责任认定书号为冀公交认字2013第50079号)。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13年2月8日入住唐山工人医院,2013年2月12日转入唐山第二医院,支出医药费47963.77元。原告的车辆损失经河北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为126173元,并支出评估费7570元,车辆拆解费8000元,拖车施救费350元。另查明,原告所有的冀BYD5**号车,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5月,原告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有效期至2014年11月。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保险单,责任认定书,住院病历、票据,公估报告、票据,拆解费票据及车辆变更登记,行驶证,驾驶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唐山市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信。本次事故中原告支出医药费47963.77元,因保险合同约定每座责任险为10000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冀BYD5**号车的商业车上人员责任险中赔偿原告医药费10000元;原告的车损、公估费、拆解费、拖车施救费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冀BYD5**号车的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车辆损失、公估费、拆解费、拖车施救费人民币152093元。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顺昌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郝竹青原告姚丹损失一览表1、医疗费47963.77元(唐山工人医院、唐山二院住院票据);2、车损126173元(河北圣源祥保险公估报告书,编号SYXDFTS-20130012);3、公估费7570元(河北圣源祥保险公估票据);4、拆解费8000元(唐山市路北区双盛汽车修理部票据);5、拖车施救费350元(唐山市丰南区安达服务处票据);6、赔付广告牌损失5561元(交警赔付证明);医疗费赔偿10000元,广告牌损失赔偿3561元;合计赔偿155654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