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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田轶军与姜云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轶军,姜云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728号原告田轶军。被告姜云周。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轶军与被告姜云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当日向原告出具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现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晓文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许竞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