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7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735号原告李某,女。被告陈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飞,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8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5元,减半收取64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审判员 郭 萌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单一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