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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民初字第035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3572号原告谭某某,男,汉族,住万州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万州区。原告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谢革灵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万琼、唐厚琴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2012年春节办的酒席,过了10天被告王某某离家出走,夫妻感情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依法承担。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2012年春节办过酒席10天后被告王某某离家出走,从此音讯全无。本案在诉讼中本院与被告进行了电话联系,被告在电话里称和原告属于闪婚,同意离婚,但拒绝到庭和提供现居住地址。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结婚,因双方恋爱时间短,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夫妻感情,在婚姻期间发生矛盾后双方不能互谅互让,其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纳上诉费或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并经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谢革灵人民陪审员  王万琼人民陪审员  唐厚琴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邓 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