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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硚口立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武汉源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源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硚口立保字第00002号提请人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人武汉源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智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亮,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琴,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蔡智斌,男,汉族,1978年10月8日生。担保人何鹏英,女,汉族,1976年9月10日生。被申请人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呈荣。提请人武汉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武汉源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690000元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武汉源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何鹏英所有的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房屋中690000元价值的部分,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该房屋产权及设定他项权利(查封期限壹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建设银行古田四路分理处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陆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邦选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姜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