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小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衢龙小民初字第80号原告徐某,被告汤某,原告徐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感情一般。2009年12月中旬,被告以回娘家为由离家外出至今未归。期间,原告及家人多方查找,始终没有被告音讯,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2012年3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过要求离婚。现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原告徐某身份证复印件、户主为被告汤某的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二、结婚证二本,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三、(2012)衢龙小民初字第7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徐某曾于2012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汤某离婚,后申请撤诉的事实。四、龙游县横山镇河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汤某于2009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被告汤某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对原告徐某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徐某均无异议,被告汤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对原告徐某所举证据的质证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定。根据原告徐某的陈述及本院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在龙游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2009年12月中旬被告汤某离家,至今未归。2012年,原告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汤某离婚,后原告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2009年12月中旬被告汤某即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长时间不履行夫妻间义务,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汤某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汤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童 昱代理审判员 徐宇娟人民陪审员 余林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姜稼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