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牛民初字第4552、49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XX舫与四川远方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远方实业有限公司,XX舫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4552、4964号原告(被告)四川远方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燕。委托代理人何亚林,四川中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娟,公司员工。被告(原告)XX舫。原告(被告)四川远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原告)XX舫劳动争议纠纷两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简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四川远方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亚林、董娟,XX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远方实业有限公司诉辩称,2012年9月11日,四川远方实业有限公司聘用XX舫时就和他签订了临时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聘用期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工资为8000元,转正后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双方的一致意思,经双方签字盖章已经生效。四川远方实业有限公司不应支付XX舫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根据四川远方实业有限公司的考勤记录,XX舫在职期间从2012年9月16日至2013年1月3日共计3个月零18天,无加班记录,且XX舫无证据证明其加班的情况,也没有证据证明加班的证据在四川远方实业有限公司处,而仲裁委却认可了XX舫的加班事实,支持了XX舫关于加班的请求,违背法律规定,四川远方实业有限公司不该支付XX舫加班费。XX舫的承诺书证明XX舫系自愿辞职,且双方已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请求法院判决一、远方公司不向XX舫支付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20046元;二、远方公司不向XX舫支付加班费28322元;三、驳回XX舫的其他诉讼请求。XX舫辩诉称,四川远方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和XX舫签订劳动合同,XX舫的工资是每个月15000元,不是公司说的8000元,也没有试用期,应聘登记表不能等同于临时劳动合同。关于加班问题,XX舫的在职时间为2012年9月16日至2013年1月3日,共计3个月零18天,从未休息过,公司有考勤记录,有XX舫的签字,考勤记录可以反映出XX舫的加班情况。承诺书不是XX舫自愿签订,是为了拿到工资,被迫签字,辞职也是公司强迫XX舫所为。请求法院判决:一、四川远方实业有限公司支付XX舫拖欠的工资56160元;二、四川远方实业有限公司支付XX舫经济补偿半个月工资7500元;三、四川远方实业有限公司支付XX舫赔偿金15000元;四、四川远方实业有限公司支付XX舫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18000元;五、四川远方实业有限公司支付XX舫车费、住宿费6800元;六、四川远方实业有限公司支付XX舫30天的误工费21600元;七、四川远方实业有限公司支付XX舫加班工资57600元;八、四川远方实业有限公司支付XX舫额外一个月工资15000元。经审理查明:XX舫于2012年9月16日到四川远方实业有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XX舫每月工资为8000元。2013年1月31日,XX舫向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我已于2013年1月5日自愿辞职,已将离职手续办妥,与公司已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争议,为此,我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向公司或有关部门主张劳动权利,我将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同日,XX舫领取了工作期间的工资28800元。2013年1月24日,XX舫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一、四川远方实业有限公司支付XX舫拖欠的工资59000元;二、四川远方实业有限公司支付XX舫经济补偿半个月工资7500元及报到开会车费住宿费1151元;三、四川远方实业有限公司支付XX舫赔偿金15000元;四、四川远方实业有限公司支付XX舫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18000元;五、四川远方实业有限公司支付XX舫车费、住宿费6800元;六、四川远方实业有限公司支付XX舫30天的误工费15000元;七、四川远方实业有限公司支付XX舫加班工资40000元;八、四川远方实业有限公司支付XX舫额外一个月工资15000元。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如下仲裁决:一、四川远方实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向XX舫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20046元;二、四川远方实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向XX舫支付加班费28322元;三、驳回XX舫的其他仲裁请求。后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送达回执、应聘登记表、考评表、简历、承诺书、工资表、报销单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XX舫与远方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2013年1月31日,XX舫向远方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我已于2013年1月5日自愿辞职,已将离职手续办妥,与公司已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争议,为此,我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向公司或有关部门主张劳动权利,我将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XX舫并于同日领取了工作期间的工资28800元。上述事实说明双方已通过协商处理好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双方至此已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已终止,XX舫对其他权利事实上作了放弃。XX舫在双方权利义务已终止的情况下再行主张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及相关法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四川远方实业有限公司不向XX舫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20046元。二、四川远方实业有限公司不向XX舫支付加班费28322元。三、驳回XX舫的其他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XX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官 犍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贾明簘 来自: